□秦平
  從2013年到2014年,司法機關糾正錯案的力度和決心前所未有。幾天前,內蒙古“呼格案”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此案成為當前司法機關糾正錯案工作的一個標誌性案件。
  毫無疑問,每一次糾錯都會讓司法工作的弊端清晰地暴露在公眾面前,引發輿論對司法的各種批評與指責。隨之而來的是一個有些糾結的話題,糾錯到底是會損害司法公信力,還是會提升司法公信力?相信這個問題不但困擾著輿論和公眾,也同樣困擾著很多司法人員。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集中反映。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體現為公眾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普遍信賴,另一方面也體現為公眾對國家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在當下中國,司法公信力經常會因某些案件的審理引發輿論關註和討論。絕對不出一起錯案,任何國家司法機關都不可能做到。但出現了錯案,有錯不糾捂著蓋著,只會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更大傷害;而糾錯,特別是糾錯之後對司法制度的完善,則會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
  當前我們的糾錯工作是以司法機關為主導的,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糾錯過程中起著主要作用,只有司法機關積極主動,糾錯才會順利進行。而同時,只要糾錯,就意味著一批當年的辦案人員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責任。所以,沒有自揭家醜的勇氣,沒有自我革命的精神,糾錯很難完成。
  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多次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所表現出來的勇於糾錯、勇於擔責的決心和行動,能夠向社會傳遞更多信任的力量。事實上,恰恰是對錯案的不當遮掩、拖延,才會在客觀上無情地消解司法公信力。
  法治不是人類最好的選擇,卻是人類最不壞的選擇。我們必須承認司法的局限性,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司法是不會出錯的,但並不是世界上所有的司法機關都有勇氣自我糾錯、自我反省,敢於擔責的司法機關應當贏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
  司法制度是司法贏得公信力的最根本保證和基礎,只有科學、完善、健全的司法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剋服人的不確定性,給公眾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結果。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好的司法制度也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是經過長期實踐檢驗,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結果。
  中國的司法制度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指導下建立起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制度。因此,中國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次全新的實踐。在這個過程中,能通過好的經驗來健全我們的制度固然皆大歡喜,但通過錯案的教訓換來司法制度上的完善,更深刻,更有意義,也更加彌足珍貴。可以說,糾正錯案也是推動司法進步的另一種強大力量。
  從2013年起,司法機關的糾錯工作全面展開,在密集糾正錯案基礎上,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個防範冤假錯案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要求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嚴格非法證據排除,提出認定對被告人使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這些制度在其後司法實踐中得到充分體現。
  今年8月,歷經8年之久的念斌案終於有了結果,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宣佈念斌無罪。在很多辦案人員堅持認為案件存疑的情況下,福建高院的這一判決無疑具有標誌性意義。疑罪從無雖然在我國刑訴法中早有規定,但疑罪從輕卻是長期而普遍的司法現實。福建高院敢於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對念斌作出無罪判決,正是在深刻反思錯案之後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相關規定的結果。同樣,“呼格案”被糾錯以後,內蒙古公安機關也很快成立了調查組,對當年所有參與辦案的人員進行調查。
  糾正錯案不僅完善了相關錯案追究制度,而且通過反思錯案成因,讓我們發現了現行司法制度中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比如,如何保證司法職權配置科學合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如何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如何加強司法人權保障,堅決杜絕刑訊逼供等等。隱藏在司法體制和機制背後的問題會隨著錯案追究工作的深入而一一浮出水面,不斷成為推動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積極力量。
  糾正錯案究竟是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還是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看待這個問題,要始終保持清醒冷靜的內心定力,既不能完全囿於個案悲情,也不能被短期輿論聲浪所左右。從推進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高度來審視錯案對司法的鏡鑒意義,悲觀與失望就會少些,信心與力量就會增強,糾正司法錯案也才會有持久的動力和勇氣。
  (原標題:糾錯,讓司法贏得更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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